天津红旗饭庄有限公司:
你单位欠缴职工张小梅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共计1920元,其中单位应缴960元,职工应缴960元。我中心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40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张小梅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不服本限期改正,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4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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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