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SHA TIAN:
我中心已于2024年1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公积金执罚〔2023〕15号),决定对你罚款3500元,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我中心对你作出《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16号),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将3500元罚款和逾期加处的罚款3500元缴至代收银行财政非税账户。你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港管理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1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
联系人:李晓康 阎建刚 联系电话: 2489629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