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伽(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3〕584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丁璐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期改正,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08号),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为职工丁璐补缴住房公积金。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桥管理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0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0号芥园公寓底商
联系人:石佳 刘洋 联系电话: 8772993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