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乐业天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少缴职工吴建伟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71052元,其中单位应缴35526元,职工应缴35526元;少缴职工苏涛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住房公积金共计46444元,其中单位应缴23222元,职工应缴23222元;少缴职工牛洪柳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住房公积金共计53228元,其中单位应缴26614元,职工应缴26614元。我中心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58号、〔2024〕259号、〔2024〕260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吴建伟、苏涛、牛洪柳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不服上述限期改正,可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58号、〔2024〕259号、〔2024〕26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平安街68号
联系人:李海、侯君橙 联系电话:2443739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