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天鹅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于2024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47号至〔2024〕50号,文号连续),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甘久美等4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期改正,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275号至〔2024〕278号,文号连续),请你单位自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为甘久美等4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清管理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275号至〔2024〕278号,文号连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建行大厦
联系人:张忠鑫 李人龙 联系电话:2220038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