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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益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 记者:wangboda
  • 发布时间:2024-07-19
张微:
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市益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公积金执告〔2024〕40号),拟对你罚款7600元。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公积金执告〔2024〕4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联系人:唐旭东、李万成   联系电话:2791775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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