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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催告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9-29
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82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刘婷婷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期改正,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366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为职工刘婷婷补缴住房公积金。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桥管理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36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0号芥园公寓底商
联系人:石佳  刘洋     联系电话:8772993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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