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爱益育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记者:wangboda
- 发布时间:2024-10-29
李培春:
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市爱益育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公积金执罚〔2024〕21号),决定对你罚款10000元。你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公积金执罚〔2024〕2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0号芥园公寓底商
联系人:石佳 刘洋 联系电话:8772993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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