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公积金执告〔2024〕62号),拟对你单位罚款22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公积金执告〔2024〕6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联系人:宋厚承 唐旭东 联系电话:2791775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