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写了《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每月1980元。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先后调整租房提取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房可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是否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设置差别化提取限额。为加大对职工租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拟对现行租房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二、《通知》对现行政策的主要调整内容
《通知》对现行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放宽提取条件。拟由现行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是调整提取限额。根据我市住房租金水平,参考其他城市设定的提取限额,拟作如下调整:职工提供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限额由现行的每月1980元上调为2400元;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三是优化提取方式。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通知》拟规定职工每年只需申请提取一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度将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银行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