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开始为办单位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含按月住房补贴)缴存额。部分单位就缴存基数核定口径进行了咨询,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口径答复如下:
1.新调入人员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调入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缴存首月遇按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按奖励金额除以该奖励对应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首月工资。
2020年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在调入单位工作期间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0年度在调入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按奖励金额除以该奖励对应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个人月均工资。
2.调整缴存基数计算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以哪个时间段作为时间截点?
2021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其中2020年为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