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及《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4〕3号),单位在缴存202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一、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zfgjj.cn,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4〕3号)规定,核定2024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二)单位也可到管理部柜台领取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纸质版《调整清册》填写完毕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调整清册》(电子版或纸质版)一份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准确核定缴存基数。
三、调整后首月缴存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单位网厅办理。当月无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